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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制造许可证
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总局发布了《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特〔2010〕22号,以下简称《目录》),明确了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范围。为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相关安全监察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制造许可
(一)凡列入《目录》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厂车),即日起以厂车的名称实施制造许可。许可的条件、程序等继续按照《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规则》)等相关文件或安全技术规范实施,鉴定评审机构和型式试验机构暂不调整。
(二)《制造许可规则》许可范围中未列入《目录》的设备(以下简称非厂车设备),如挖掘机、装载机、铲运机和挖掘装载机等,不再实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受理制造许可申请,鉴定评审机构不再接受鉴定评审约请;已经完成鉴定评审的,按照相关文件在3月31日前上报审批;已经取得制造许可的,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总局发布了《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特〔2010〕22号,以下简称《目录》),明确了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范围。为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相关安全监察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制造许可
(一)凡列入《目录》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厂车),即日起以厂车的名称实施制造许可。许可的条件、程序等继续按照《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规则》)等相关文件或安全技术规范实施,鉴定评审机构和型式试验机构暂不调整。
(二)《制造许可规则》许可范围中未列入《目录》的设备(以下简称非厂车设备),如挖掘机、装载机、铲运机和挖掘装载机等,不再实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受理制造许可申请,鉴定评审机构不再接受鉴定评审约请;已经完成鉴定评审的,按照相关文件在3月31日前上报审批;已经取得制造许可的,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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