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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珲春市关于开展三轮车四轮电动车专项整治的通告
近年来,我市城区道路出现数量较多的无牌无证三轮车、四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这些车辆违反交通规则,无证、无牌、无保险上路行驶,闯红灯、抢行、逆行、随意转弯,成为交通事故频繁发生的主要原因,给行人和车辆通行造成严重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应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要求,珲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决定从2017年7月3日起,对市区无牌、无证上道路行驶的三轮、四轮电动车开展集中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应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要求,珲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决定从2017年7月3日起,对市区无牌、无证上道路行驶的三轮、四轮电动车开展集中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通告适用范围。本通告适用于市区三轮车、四轮电动车管理及相关活动
二、通告所指三轮车、四轮电动车。三轮、四轮电动车包括三轮电动车、残疾人代步车、四轮电动车、旅游观光车等。
三、整治范围。珲春市城区范围内,禁止三轮车、四轮电动车违法通行。
四、严禁驾驶非法车辆上路行驶。非法车辆包括:未列入国家发改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未办理注册登记等法定手续,无号牌、无驾驶证、无行车证、无保险凭证的各类三轮、四轮电动车以及私自改装的三轮车、四轮电动车。严禁有以上问题的三轮车、四轮电动车上路行驶,违者扣留车辆,依法处罚。
五、严厉整治交通违法行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市区行驶的三轮车、四轮电动车以及乱停乱放、闯红灯、逆行、抢行、随意转弯的三轮车、四轮电动车将扣留车辆,依法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珲春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二0一七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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