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资质:《上海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的通知》(财建〔2020〕394号)、《关于启动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21〕266号)等文件精神,鼓励燃料电池汽车产业链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示范应用,进一步完善规范上海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市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关于支持本市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举措》(沪发改规范〔2021〕10号)、《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发改规范〔2021〕5号)、《上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财预〔2021〕76号)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职责)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统筹本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工作,以及整车示范应用、车辆运营、关键零部件产业化、信息化监管平台等领域资金的具体协调及推进实施。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下达市专项资金。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按照本市节能减排相关资金管理办法,会同市财政局做好市专项资金的统筹和计划下达工作。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委)负责推进燃料电池公交车的示范应用。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加氢站布局建设、加氢站运营等领域资金的具体协调及推进实施。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推动氢燃料电池汽车关键技术攻关,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各相关区政府结合本办法有关要求,细化本地区支持举措,制定切实可行的资金管理办法,落实配套资金,助力本地区燃料电池汽车加快发展。
第三条(资金来源)
市专项资金由中央奖励资金、市级奖励资金和区级配套资金组成。其中,中央奖励资金在城市群示范期考核合格后由中央财政安排;市级奖励资金在获得中央奖励资金后,按照比例在市级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各区要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本区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获得市级奖励的区,要按照一定比例安排区级配套资金。示范应用项目审核审计和示范应用期考核等相关费用在市经济信息化委部门预算中予以安排。
第四条(总体原则)
(一)应用牵引,产研并重。以燃料电池汽车规模化示范应用为牵引,支持关键零部件研发攻关,鼓励整车可持续应用,推动产品创新和产业化。
(二)突出重点,扶优扶强。推动产业向基础扎实、配套完善、优势明显的地区聚集,支持优势企业做大做强,提高产业集中度。
(三)统筹规划、综合评价。统筹各年度各类型车辆推广计划,设立技术、应用和运营等综合评价体系,择优给予支持。
(四)适时评估,动态调整。综合考虑国家政策导向、技术进步迭代、企业推广计划、示范应用效果等因素,适时调整车辆推广计划及技术评价体系。
第五条(支持领域和标准)
(一)整车示范应用。车辆须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要求,已在本市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车辆运行数据按照相关标准接入本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平台。参照国家综合评定奖励积分给予奖励资金,每积分奖励20万元,其中,中央奖励资金和市级奖励资金按照比例安排15万元,车辆搭载的燃料电池系统生产企业所在区安排5万元。
(二)车辆运营。符合整车示范应用要求的燃料电池货车、商业通勤客车,须取得营运额度,考核年度内行驶里程超过2万公里。设计总质量12—31吨(含)货车每辆车每年奖励0.5万元,设计总质量超过31吨的重型货车每辆车每年奖励2万元,通勤客车每辆车每年奖励1万元,自取得营运额度起累计最多奖励3个年度,由市级奖励资金和车辆营运企业所在区按照1:1比例安排。
(三)关键零部件产业化。电堆、膜电极、双极板、质子交换膜、催化剂、碳纸、空压机、氢循环系统、储氢瓶阀等关键零部件在本市研发生产,用于国内示范城市群车辆应用。参照国家综合评定奖励积分给予奖励资金,原则上每积分奖励3万元,每个企业同类关键零部件产品奖励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由相关企业所在区安排。
(四)燃料电池公交车示范应用。车辆购置和运营补贴按照本市新能源公交车发展扶持政策执行。
(五)加氢站布局建设。在本市区域内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加氢站,完成竣工验收并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按照不超过核定的设备购置和安装投资总额30%给予补助,2022年、2023年、2024-2025年底前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的,每座加氢站补助资金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由市级奖励资金和加氢站所在区按照1:1比例安排。
(六)加氢站运营。氢气零售价格须不超过35元/公斤。2021年度补助标准为20元/公斤,2022—2023年度补助15元/公斤,2024—2025年度补助10元/公斤,由中央奖励资金、市级奖励资金与加氢站所在区按照1:1:2比例安排。
(七)信息化监管平台。为落实国家有关部委关于通过信息化手段方式保障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安全的有关要求,通过市级加氢站与氢燃料电池汽车公共数据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平台),进一步加强城市群燃料电池汽车和加氢基础设施运行监管。对市级平台设备升级改造等相关费用,给予50%的资金支持,支持上限不超过1000万元。对市级平台运营费用,给予30%资金支持,每个考核年度支持上限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任务申报)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本市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发展相关规划,适时编制发布整车示范应用、车辆运营、关键零部件产业化等领域任务申报通知,并在市经济信息化委网站和其他指定网站发布。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向区经委(商务委、科经委)提出项目申报。区经委(商务委、科经委)会同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后,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并对材料的完整性负责。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有关部门对申报的整车示范应用项目进行评审、公示后,与立项承担单位签订任务合同书,市经济信息化委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任务合同书开展节点检查、验收等工作。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有关部门对申报的车辆运营、关键零部件产业化项目进行评审后,按照有关政策实施。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会同市有关部门做好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布局建设、加氢站运营等领域资金的受理、审核和发放。各区政府协同做好补贴资金的受理、审核工作。
燃料电池公交车示范应用等领域的任务申报按照市交通委有关政策文件实施。
第七条(预算管理与资金下达)
对整车示范应用、车辆运营、加氢站布局建设、加氢站运营的奖励资金,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根据示范应用年度考核和中央奖励资金的下达情况,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年度中央奖励资金和市级奖励资金预算,并根据各区考核情况提出区级配套资金预算建议,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按相关程序将市级奖励资金需求纳入年度市级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预算。市财政局将中央奖励资金和市级奖励资金按比例纳入年度市对区转移支付。相关区按照考核情况通报,安排年度区级配套资金预算。
每年年初,市发展改革委按照预算下达当年资金使用计划,市财政局根据计划安排,将中央奖励资金和市级奖励资金按照比例下达各区。相关区应及时、足额将中央奖励资金、市级奖励资金以及本区配套资金在预算年度内一并下拨任务申报单位。任务申报单位应当按照约定将奖励资金转拨付至相关参与单位。
对关键零部件产业化的奖励资金,相关区按照考核情况通报,安排年度预算,按照本区相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至相关单位。
对燃料电池公交车示范应用奖励资金,按照本市新能源公交车发展扶持政策执行。
对信息化监管平台的支持资金,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提出预算申请。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将其纳入市级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预算。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市发改革委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直接拨付到相关单位。
第八条(监督和管理)
对市级专项资金支持的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任务,相关区应当加强监管,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发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市有关部门报告。
市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对相关区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任务的实施和市级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进行绩效管理,并委托相关单位,对获得市级专项资金的区或者任务承担单位进行定期抽查和专项评估。
第九条(绩效自评)
为做好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评价,确保示范应用工作有序推进,各区经委(商务委、科经委)、财政局应于每个示范年度结束后15日内,对本区燃料电池整车示范应用、关键零部件产业化等领域任务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将绩效自评报告报送至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绩效自评报告应包括整车示范应用、关键零部件产业化等领域示范应用情况以及保障措施等(绩效自评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
第十条(惩戒机制)
市级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对执行不力及未按计划足额拨付资金的区,暂停一年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有关任务申报。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单位,一经查实,将取消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有关任务实施资格,追回已拨付的市级专项资金,并按照规定对单位和有关负责人给予相应处罚。
对已取得任务实施资格,但拒不签署任务合同书的申报单位,4年内不得申报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有关任务。对未按要求完成任务目标,最终验收不通过的,2年内不得申报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有关任务。
第十一条(信息公开)
市有关部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做好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的工作。
第十二条(城市群示范应用)
上海城市群参与城市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的相关奖励资金,根据协议约定的示范任务完成情况,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拨付。
第十三条(应用解释)
本管理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根据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相关政策变化等因素,可以适时进行调整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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