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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资质:道路机动车辆企业准入条件、申报材料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条件并经过国家主管部门许可后,方能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资格;其车辆产品须经国家主管部门许可后,方可生产、销售。
车辆企业分为汽车、专用汽车及挂车、低速货车及三轮汽车(原农用运输车)、摩托车四类企业。
车辆企业准入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章和产业政策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
(二)具备与所生产车辆产品相适应的生产能力和条件;
(三)具备相应车辆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
(四)具备相应车辆产品的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
(五)所生产的车辆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及规定;
(六)具备相应车辆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章和产业政策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
(二)具备与所生产车辆产品相适应的生产能力和条件;
(三)具备相应车辆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
(四)具备相应车辆产品的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
(五)所生产的车辆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及规定;
(六)具备相应车辆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车辆企业向国家主管部门申请企业准入时,应当提交以下申报资料:
(一)车辆企业基本情况;
(二)车辆产品的技术来源和特性说明;
(三)车辆企业具备的车辆产品设计、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以及相应车辆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说明;
(四)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符合性说明,包括按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要求取得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五)车辆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说明,试验数据材料等;
(六)企业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车辆企业向国家主管部门申报车辆产品时,应当提交以下申报资料:
(一)企业的产品申报材料,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产品情况简述、《公告》光盘参数、《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备案表》、《车辆产品强制性检验项目方案表》以及其他证明文件;
(二)检测机构出具的车辆产品检测报告;
(三)申报新能源车辆的,还应当提供产品技术和结构原理说明、企业标准或技术规范、检验规范,新能源车辆的运行区域和范围、售后服务承诺、运行管理和使用说明等技术资料。
车辆企业应当通过国家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络系统申报车辆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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