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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证:机动车图形和文字标志规定,道路机动车辆生产制造资质申请办理
1 汽车(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除外)、摩托车应分别按照GB4094和GB15365的规定设置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标志。
2 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的变速杆、手柄和开关等操纵机构,除作用非常明确的外,应在操纵机构上或其附近用耐久性标志明确标明其功能、操作方向等。标志用操作符号应与背景有明显的色差。
3 机动车标注的警告性文字应有中文。
4 旅居车和旅居挂车旅居室内的专用装备设施应明示相应的安全使用规定。
5 低速汽车和拖拉机运输机组应对需要提醒人们注意的安全事项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安全标志应符合GB 10396的规定。
6 所有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均应在驾驶室(区)两侧喷涂总质量(半挂牵引车为最大允许牵引质量);其中,栏板货车和自卸车还应在驾驶室两侧喷涂栏板高度,罐式汽车和罐式挂车还应在罐休上喷涂罐体容积及允许装运货物的种类。栏板挂车应在车厢两侧喷涂栏板高度。喷涂的中文及阿拉伯数字应清晰,高度应大于等于80 mm。
7 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的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所有挂车均应在车厢后部喷涂或粘贴放大的号牌号码,放大的号牌号码字样应清晰。
8 所有客车(专用校车和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除外)应在乘客门附近车身外部易见位置,用高度大于等于100mm的中文及阿拉伯数字标明该车提供给乘员(包括驾驶人)的座位数。
9 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应符合GB24315规定。校车运送学生时,应在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各放置一块可以从车外清楚识别的校车标牌;但专门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非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还应符合专用校车相关规定。
注:非专用校车是指除专用校车外的其他校车。
注:非专用校车是指除专用校车外的其他校车。
10 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和双燃料汽车应按GB/T17676的规定标注其使用的气体燃料类型。
11 教练车应在车身两侧及后部喷涂高度大于等于100 mm的“教练车”等字样。
12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以外的机动车,不得喷涂和安装与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相同或相类似的标志图案和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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