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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证: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人员考核大纲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等,制定本大纲。
第二条 本大纲适用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规定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场车)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
场车作业人员包括以下人员:
(一)场车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从事场车安全管理工作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
(二)场车维修人员,是指从事场车车辆维修的人员
(三)场车司机,是指从事场车驾驶、操纵的人员,分为叉车司机、搬运车牵引车推顶车司机,内燃观光车司机、蓄电池观光车司机。
取得内燃观光车司机项目作业人员证的,可以驾驶蓄电池观光车。
第三条 场车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首次取证时);
(二)具有高中以上(含高中)学历,并且经过专业培训,具有场车安全技术和管理知识;
(三)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四)具有2年以上(含2年)场车相关工作或者安全管理工作的经历。
第四条 场车维修人员、司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取证或者换证时);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以上(含初中)学历;
(四)具有符合本大纲第五条要求的操作技能方面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历;
(五)具有场车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第五条 场车维修人员、司机的操作技能方面安全技术培训经历要求如下:
(一)申请取得相应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维修人员,应当在已经持有相应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2年以上(含2年)的维修人员指导下,进行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操作技能学习并经其签字确认;或者经过专业培训机构64学时以上(含64学时)培训并取得证明;
(二)申请取得相应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叉车司机,应当在已经持有相应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2年以上(含2年)的叉车司机指导下,进行1个月以上(含1个月)的操作技能学习并经其签字确认;或者经过专业培训机构64学时以上(含64学时)培训并取得证明;
(三)申请取得相应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搬运车、牵引车、推顶车司机,应当在已经持有相应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2年以上(含2年)的搬运车、牵引车、推顶车司机指导下,进行1个月以上(含1个月)的驾驶技能学习并经其签字确认;或者持有车型为B2以上(含B2)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经过专业培训机构64学时以上(含64学时)培训并取得证明;
(四)申请取得相应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内燃观光车司机、蓄电池观光车司机,应当在已经持有相应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2年以上(含2年)的相应司机指导下,进行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驾驶技能学习并经其签字确认;或者持有车型为B1以上(含B1)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经过专业培训机构64学时以上(含64学时)培训并取得证明。
第六条 场车安全管理人员考试,包括理论知识和管理能力两个科目。理论知识和管理能力均采用计算机考试。
理论知识考试内容见附件A,各部分所占比例如下:
(一)基础知识,占10%;
(二)专业知识,占20%;
(三)安全知识,占30%;
(四)法规知识,占40%。
管理能力考试内容见附件B。
第七条 场车维修人员、司机考试包括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两个科目。理论知识采用计算机考试,实际操作技能考试采用实际操作方式进行。
理论知识考试内容见附件C和附件E,各部分所占比例如下:
(一)基础知识,占20%;
(二)专业知识,占40%;
(三)安全知识,占30%;
(四)法规知识,占10%。
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内容见附件D和附件F。
第八条 计算机考试的试题类型,为判断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
第九条 各科目考试成绩均实行百分制,60分合格。场车安全管理人员的理论知识和实际管理能力考试全部合格,则综合评定为合格;场车维修人员、司机的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全部合格,则综合评定为合格。
第十条 承担场车安全管理人员和维修人员、司机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规范的原则,按照理论知识考试机考化、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实物化(模拟化)要求配置资源。考试机构应当具备与考试工作相适应的资源条件,除符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附件G的要求。
第十一条 本大纲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大纲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大纲适用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规定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场车)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
场车作业人员包括以下人员:
(一)场车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从事场车安全管理工作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
(二)场车维修人员,是指从事场车车辆维修的人员
(三)场车司机,是指从事场车驾驶、操纵的人员,分为叉车司机、搬运车牵引车推顶车司机,内燃观光车司机、蓄电池观光车司机。
取得内燃观光车司机项目作业人员证的,可以驾驶蓄电池观光车。
第三条 场车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首次取证时);
(二)具有高中以上(含高中)学历,并且经过专业培训,具有场车安全技术和管理知识;
(三)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四)具有2年以上(含2年)场车相关工作或者安全管理工作的经历。
第四条 场车维修人员、司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取证或者换证时);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以上(含初中)学历;
(四)具有符合本大纲第五条要求的操作技能方面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历;
(五)具有场车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第五条 场车维修人员、司机的操作技能方面安全技术培训经历要求如下:
(一)申请取得相应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维修人员,应当在已经持有相应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2年以上(含2年)的维修人员指导下,进行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操作技能学习并经其签字确认;或者经过专业培训机构64学时以上(含64学时)培训并取得证明;
(二)申请取得相应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叉车司机,应当在已经持有相应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2年以上(含2年)的叉车司机指导下,进行1个月以上(含1个月)的操作技能学习并经其签字确认;或者经过专业培训机构64学时以上(含64学时)培训并取得证明;
(三)申请取得相应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搬运车、牵引车、推顶车司机,应当在已经持有相应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2年以上(含2年)的搬运车、牵引车、推顶车司机指导下,进行1个月以上(含1个月)的驾驶技能学习并经其签字确认;或者持有车型为B2以上(含B2)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经过专业培训机构64学时以上(含64学时)培训并取得证明;
(四)申请取得相应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内燃观光车司机、蓄电池观光车司机,应当在已经持有相应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2年以上(含2年)的相应司机指导下,进行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驾驶技能学习并经其签字确认;或者持有车型为B1以上(含B1)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经过专业培训机构64学时以上(含64学时)培训并取得证明。
第六条 场车安全管理人员考试,包括理论知识和管理能力两个科目。理论知识和管理能力均采用计算机考试。
理论知识考试内容见附件A,各部分所占比例如下:
(一)基础知识,占10%;
(二)专业知识,占20%;
(三)安全知识,占30%;
(四)法规知识,占40%。
管理能力考试内容见附件B。
第七条 场车维修人员、司机考试包括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两个科目。理论知识采用计算机考试,实际操作技能考试采用实际操作方式进行。
理论知识考试内容见附件C和附件E,各部分所占比例如下:
(一)基础知识,占20%;
(二)专业知识,占40%;
(三)安全知识,占30%;
(四)法规知识,占10%。
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内容见附件D和附件F。
第八条 计算机考试的试题类型,为判断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
第九条 各科目考试成绩均实行百分制,60分合格。场车安全管理人员的理论知识和实际管理能力考试全部合格,则综合评定为合格;场车维修人员、司机的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全部合格,则综合评定为合格。
第十条 承担场车安全管理人员和维修人员、司机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规范的原则,按照理论知识考试机考化、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实物化(模拟化)要求配置资源。考试机构应当具备与考试工作相适应的资源条件,除符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附件G的要求。
第十一条 本大纲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大纲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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