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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证:场(广)内机动车辆技术档案、安全性能、维护保养管理规定有哪些?

文章录入:华道顾问   文章来源:华道顾问   添加时间:2022/11/29
1、总则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在使用单位内的停放和修理应划定专门区域。
除有资质的改造单位外,任何人均不应改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零部件以免影响车辆安全性能。
2、安全技术档案
使用单位应建立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a)车辆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改造修理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b)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c)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d)车辆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e)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3、安全性能要求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性能和技术参数,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并应满足以下条件:
a)各锁止机构应安全可靠,机件无裂纹、变形,工作应灵活有效;
b)转向机构应轻便灵活,行驶时不得有异常抖动和明显跑偏现象;
c)车辆应具备行车制动和驻车制动功能,制动效能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
d)灯光、喇叭、开关等配置和功能,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e)车辆安全保护装置设置和功能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f)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车辆,应满足该场所规定的防爆安全技术要求。
4、车身标志张贴
除了出厂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外,使用单位还应将定期检验标志和使用登记标志置于车辆的显著位置。
5、自行检查和维护保养
使用单位应对其使用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对车辆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自行检查付月至少进行一次,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并作出记录。
6、改造和修理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改造、修理,应由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改造、修理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改造、修理后,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方可继续使用。
7、报废管理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它报废条件,使用单位应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其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前款规定报废条件以外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达到设计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本文摘自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T 839-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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