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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证:场(厂)内专用车辆作业环境要求,生产制造资质许可证申报办理
1、场(厂)内道路
1.1 场(厂)内道路的平纵断面设计应符合GBJ22的有关规定,并应经常保持路面平整、路基稳固、边坡整齐、排水良好,并应有完好的照明设施。
1.2 跨越道路上空架设管线距路面的最小净高不应小于5m,跨越道路上空的建(构)筑物(含桥梁、隧道等)距路面的最小净高,应按行驶车辆的最大高度或车辆装载物料后的最大高度另加0.5m~ lm的安全间距采用,并不宜小于5m,并不得小于4.5m。跨越道路上空的建(构)筑物(含桥梁、隧道等)以及管线,应设限高标识和限高设施。
1.3 场(厂)内道路如需要设置交通标识的,其设置、位置、形式、尺寸、图案和颜色等应符合GB5768的规定。
1.4 场(厂)内道路的交叉口,高峰时间每小时机动车流量超过200辆,或者白行车、行人流量超过2000人次,或者交通量比较繁忙而视线条件达不到规定的要求,均应有人指挥和设置信号灯。
1.5 场(厂)内干道路与职工人数较多的生产车间相衔接的人行信道,如跨越铁路线路,应考虑设置人行地道或天桥。
1.6 大、中型企业场(厂)内道路宜采取交通分流.人流较大的主干道两侧,应修筑人行道;人流较大的次干道两侧、宜设人行道。在职工上下班时间内人流密集的出入口和路段,应停止行驶货运机动车辆。
1.7 路面狭窄或交通量大、容易堵塞的道路,宜实行单向通行等方式避免人车混行,并有安全设施予以提示。
1.8 场(厂)内道路在弯道的横净距和交叉口的视距三角形范围内,应增设安全设施(如凸面镜),并不应该有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
1.9 路面宽度9m以上的道路,应划中心线,实行分道行车。
1.10 车辆与建、构筑物之间,应保持有不小于0.8m的安全距离。
1.11 厂房内道路一般为平坡,需设纵坡时一般宜小于2.5%;车间引道及高位装卸点引道的纵坡,可根据车辆爬坡性能适当提高。
1.12 场(厂)内交叉口路面内侧边缘,最小转弯半径宜在5~10m之间。
1.13 对特殊要求的路面,如地磅引道、汽车停车场地坪等宜选用混凝土路面。
2、作业场地照明
2.1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场地的照明应按照GB4387的要求设置,使用单位根据不同的作业区域、场地应制定照明要求。所有作业场地不应仅依靠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自身照明进行作业。
2.2照明设施应按表1中要求设置。
2.2照明设施应按表1中要求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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