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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生产许可证:南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安市起重机械和厂内叉车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南安委〔2021〕4号)

文章录入:华道顾问   文章来源:华道顾问   添加时间:2021/3/21
一 办理使用登记证所需材料
特种设备需经监督检验(安装监检或首检),取得合格的检验报告后,到南安市行政服务中心(包括水头分中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窗口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方可投入使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需提供以下材料:
1、使用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明(例如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
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4、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5、《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二起重机械和厂内叉车整治要求

近日,南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了《南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安市起重机械和厂内叉车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南安委〔2021〕4号)。方案根据安全整治三年行动时限对未经检验办证的起重机械和厂内叉车要求于2022年12月31日前检验办证并纳入特种设备监管。
(一)起重机械整治要求
1.已监督检验(或首检)合格但未办理使用登记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先行对设备进行检修并主动申报定期检验,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及时办理使用登记证。
2.制造单位具有相应资质,且产品出厂资料齐全,但未经监检(或首检)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制造单位对设备进行检修,并补办开工告知、申报检验等手续,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及时办理使用登记证。
3.制造单位具有相应资质,但产品出厂资料缺失,且未经监检(或首检)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到制造单位补齐资料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制造单位进行改造并补齐资料。补齐资料并经有相应资质的制造单位检修合格后,补办开工告知、申报检验等手续。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办理使用登记证。
4.无相应资质单位制造、安装、改造的起重机械不得继续使用。
5.电动葫芦等主要起升机构的额定起重量超过3吨,但整机标称额定起重量小于3吨的起重机械(俗称大吨小标),参照上述第2点和第3点进行处理。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办理使用登记证,纳入特种设备监管。
6.使用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确实不需要使用额定起重量3吨以上的起重设备,则该设备的起升机构必须是使用额定起重量3吨以下(不含3吨)的电动葫芦,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厂内叉车整治要求
1.对于2017年6月1日之前制造的叉车首检,不能提供叉车的制造许可证及型式试验合格证、型式试验报告的,查询历史检验数据库中有同制造厂家、同型号系列的叉车的检验数据,并按额定起重量向下覆盖的原则直接引用,使用单位可以不用提供。对2017年6月1日之后制造的叉车首检,严格按照《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N0001-2017)的要求,进行审查。
2.对于原制造单位具有相应资质、技术资料缺失的场(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叉车),使用单位应到制造单位补齐资料;对于制造单位具有相应资质,但已经不存在或不能补齐所需资料的,使用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制造单位进行改造补齐资料。补齐资料并报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及时办理使用登记证。对于不能确定制造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或确定是由无相应资质单位制造的,该厂内叉车不得继续使用。

三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的后果
近年来,南安市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起重机械和厂内叉车安全监管工作,共查处相关案件38起,累计拆除27台未经许可制造、未经监督检验且存在安全隐患的起重机械。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之规定,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共查处此类案件12起,其中官桥镇某石材生产企业因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的起重机械和厂内叉车被处罚款8万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之规定,使用未经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含办证前的监督检验和办证后的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共查处此类案件26起,其中省新镇某塑料制品生产企业和水头镇某石材生产企业因使用未经安装监检(定期检验)的起重机械分别被处罚款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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