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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残疾人代步车管理办法
银川市残疾人代步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残疾人代步车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客运市场以及市容环境卫生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银川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残疾人代步车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只有一个供残疾人驾驶员乘坐的固定座椅;
(二)没有载货的货箱或货架,但允许有存放驾驶人随身携带物品的货筐;
(三)发动机排量不超过50毫升;
(四)最高设计时速不超过每小时20公里;
(五)车辆外廓尺寸,长不超过2米,宽不超过0.8米,高不超过1.1米,且上下方便;
(六)转向操作系统和制动器灵敏、有效,有驻车制动装置;
(七)前照灯、转向灯、牌照灯、后视镜、喇叭等安全设施应符合要求。
第三条对残疾人代步车实行登记制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代步车进行登记并核发专用号牌。
第四条残疾人代步车驾驶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满16周岁,70周岁以下;
(二)持有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且下肢确有残疾,上肢功能正常,听力、视力良好,无赤、绿色盲和其他妨碍正常驾驶的疾病。
第五条驾驶残疾人代步车在行驶中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携带残疾人证;
(二)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划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靠右侧行驶,不准两车并行;
(三)最高行车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四)不准拖带车辆或被其他车辆拖带;
(五)保持车辆性能良好,安全机件齐全有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驶规定。
第六条残疾人代步车专门用于残疾人驾乘代步,不得从事营运。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拼装残疾人代步车或者增加附属设施。
第八条残疾人代步车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九条残疾人代步车从事营运的,由市综合执法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残疾人代步车经登记并核发专用号牌后,其他部门以前核发的标识一律作废。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8年7月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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