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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光车类产品型式试验配置或者参数变化进行型式试验的相关项目
(1)传动型式(机械、液力、静压、电传动)改变的,应当进行行驶性能试验、动力性能试验、噪声试验、可靠性试验;
(2)驱动方式(前驱、后驱、四轮驱动)改变的,应当进行行驶性能试验、动力性能试验、噪声试验、可靠性试验;
(3)制动方式(蹄式、盘式、干式、湿式等)改变的,应当进行制动性能试验;
(4)转向方式(机械、电助力、液压助力转向等)改变的,应当进行转向性能;
(5)额定运行速度增加超过20%的,应当进行行驶性能试验、制动性能试验、动力性能试验、噪声试验;
(6)蓄电池类系统额定电压变化超过12V并且关键电器元件规格未发生变化的,应当进行行驶性能试验、动力性能试验、噪声试验、电气安全试验。
(2)驱动方式(前驱、后驱、四轮驱动)改变的,应当进行行驶性能试验、动力性能试验、噪声试验、可靠性试验;
(3)制动方式(蹄式、盘式、干式、湿式等)改变的,应当进行制动性能试验;
(4)转向方式(机械、电助力、液压助力转向等)改变的,应当进行转向性能;
(5)额定运行速度增加超过20%的,应当进行行驶性能试验、制动性能试验、动力性能试验、噪声试验;
(6)蓄电池类系统额定电压变化超过12V并且关键电器元件规格未发生变化的,应当进行行驶性能试验、动力性能试验、噪声试验、电气安全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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