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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燃观光车、老年代步车肇事问题如何解决?
内燃观光车以燃烧汽油作为驾驶动力,时速可达到80公里/小时以上,实质上就是普通小型轿车,只不过是个别经销商在销售时,以内燃观光车的名字来掩饰其轿车的性质。老年代步车虽以电力为驾驶动力,但时速可达到40公里/小时以上,足以对他人的人身造成危害。由于目前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小型轿车以内燃观光车的形式销售,未对老年代步车的性质予以界定,也没有规定驾驶这类车型需要具有驾驶资格,因此不少无法取得驾驶资格的人便选择内燃观光车或老年代步车,由此产生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由于没有规定驾驶此类车型的人员需具有驾驶资格,因而驾车人技术水平难以保障,在道路上行驶易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二是由于目前对此类车型无法办理车证挂牌,交警部门对此类车型的信息无法全面掌握。一旦发生交通肇事且肇事车辆逃逸,交警部门很难调查追踪,使得一些交通肇事者逃避了法律的制裁。三是由于目前此类车型无需购买强制责任保险及商业险,一旦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担极大。四是老年代步车在安全性能及技术标准上不符合国家要求。
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解决:
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首先,应当禁止小型轿车以内燃观光车的名称予以销售,并规定违法出售该类车型的销售商应当受到何种处罚。其次,将达到国家安全标准的老年代步车的性质界定为机动车,并规定该类车型应当同普通轿车一样实行登记、挂牌、年审、转让等制度,保障车辆信息的完整性,在发生交通肇事逃逸等情形时能及时查找肇事车辆,保障被害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再次,对驾驶老年代步车的驾驶人员的资格予以明确规定,即只有通过国家驾驶资格考试的人员才能驾驶此类车型在公用道路上行驶,并且同样实行扣减分制度,以此提升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最后,对老年代步车实行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并且规定此类车型可以购买商业保险,保障事故双方权益。
加强技术研发,保障车辆安全性能。对老年代步车的技术要求予以规范,并加大研发力度,使老年代步车的技术性能符合国家的发展规划。要规范安全性能,使老年代步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时能保障驾驶员的人身安全,对不具有安全性能的老年代步车禁止继续销售。
加强行政监管。工商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及销售企业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查处,将安全隐患及时消除,避免问题车辆上路,最大程度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交警部门应当加强对此类车型的检查力度,将已售的内燃观光车转变成机动车予以车辆登记,对没有驾驶资格驾驶此类车型的人员及时查处,对之前未办理车证、保险的车辆及时纠正,并对现有的此类车型的车辆信息及时补充,严格依法监管,保障公共安全。
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解决:
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首先,应当禁止小型轿车以内燃观光车的名称予以销售,并规定违法出售该类车型的销售商应当受到何种处罚。其次,将达到国家安全标准的老年代步车的性质界定为机动车,并规定该类车型应当同普通轿车一样实行登记、挂牌、年审、转让等制度,保障车辆信息的完整性,在发生交通肇事逃逸等情形时能及时查找肇事车辆,保障被害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再次,对驾驶老年代步车的驾驶人员的资格予以明确规定,即只有通过国家驾驶资格考试的人员才能驾驶此类车型在公用道路上行驶,并且同样实行扣减分制度,以此提升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最后,对老年代步车实行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并且规定此类车型可以购买商业保险,保障事故双方权益。
加强技术研发,保障车辆安全性能。对老年代步车的技术要求予以规范,并加大研发力度,使老年代步车的技术性能符合国家的发展规划。要规范安全性能,使老年代步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时能保障驾驶员的人身安全,对不具有安全性能的老年代步车禁止继续销售。
加强行政监管。工商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及销售企业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查处,将安全隐患及时消除,避免问题车辆上路,最大程度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交警部门应当加强对此类车型的检查力度,将已售的内燃观光车转变成机动车予以车辆登记,对没有驾驶资格驾驶此类车型的人员及时查处,对之前未办理车证、保险的车辆及时纠正,并对现有的此类车型的车辆信息及时补充,严格依法监管,保障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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