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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南通发布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充电桩建设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5部委(局)《推动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行动计划》(工信部联通装〔2020〕159号)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14厅局委《江苏省<推动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行动计划>任务分工方案》(苏工信产业〔2021〕84号),国家能源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快单位内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国能电力〔2017〕19号)和《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苏工信规〔2019〕2号)文件精神,发挥公共机构(包括各级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与国有企业示范带头作用,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单位内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国家和省关于新能源汽车发展的决策部署,以提升充电保障能力,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为目标,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加快提升公共机构与国有企业车辆电动化水平,推动充电基础设施体系不断完善。
(二)总体目标
加快公共机构车辆电动化进程,逐年提高公共机构车辆电动化比例;按照适度超前原则,积极推进公共机构与国有企业结合单位停车场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构建与电动汽车发展相适应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二、大力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三)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公共机构应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加强采购需求管理,新增及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租赁车辆鼓励选用新能源汽车。用于相对固定线路执法执勤、通勤等新增及更新车辆原则上全部选用新能源汽车。国有企业应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
(四)落实新能源汽车购置比例。公共机构编报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时,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各年度新能源汽车购置比例,明确购置新能源汽车的数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新能源汽车购置比例要求,严格审核并统筹安排。
三、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五)加快单位内部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公共机构与国有企业应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统筹考虑单位和职工购买电动汽车需求,按照“经济实用、快慢互济”原则,主动推进单位内部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公共机构与国有企业新建内部停车场规划建设配备充电设施比例不低于10%。推进公共机构与国有企业既有内部停车场充电设施改造。2021年起,公共机构与国有企业既有内部停车场原则上均需配备一定比例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结合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逐步提升配建比例。鼓励其他企业参照以上标准开展内部充电设施建设改造。
(六)加强配套电网建设。供电企业应按国家相关政策要求,负责建设和运维由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并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建设改造过程中,应充分利用已有供电设施,通过智能化管理手段,提高供电设施利用效率,降低建设改造成本。对供电设施容量紧张的单位,鼓励采取原址扩容改造、合理新建供电设施等方式予以解决。
(七)实行用电独立计量。单位内部充电设施的用电应独立计量统计。在产权方同意的前提下,电网企业应为单位内部充电设施安装专用计量套表,充电设施建设单位应将所有充电桩用电接入专用电表内,实现独立计量,相关停车场产权及管理单位应积极予以配合。
四、落实支持保障措施
(八)优先审批配备新能源汽车。各地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部门职责,落实新能源汽车购买比例,对单位申购新能源汽车的,优先审批配备。
(九)落实财政支持政策。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单位内部充电设施不得申请充电设施财政补助。对引入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建设运营充电设施的公共机构和其他单位,可按规定申请充电设施财政补助。原则上,单位内部充电设施的补助标准应与公共领域充电设施项目保持一致。同时承担多个单位内部充电设施建设运营项目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可将多个单位的项目打包后一并申请补助。
(十)简化规划建设审批程序。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各地相关政府部门要为充电设施配套供电设施改造升级创造便利条件,做好协调工作,在规划参数调整、规划建设审批等环节予以支持。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相关政府部门要结合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建立新能源汽车和单位内部充电设施建设的激励机制,将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建设情况作为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内容,联合有关部门对因地制宜大力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和充电桩建设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进展缓慢、未达到配备比例、建设比例要求的,予以通报。
(十二)营造良好舆论环境。深入开展新能源汽车宣传推介活动,提高公共机构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对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改善环境重要意义的认识,充分发挥示范引导作用,形成有利于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的社会舆论氛围。
五、强化充电设施建设运行管理
(十三)强化安全管理。将充电设施纳入单位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明确单位、充电设施工程建设承包商、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等各方的安全责任,建立完善的充电设施安全保障体系和监督机制,加强安全检查。完善单位内部充电设施消防与电气等安全设计要求,规范建设施工与运行维护,全方位提升充电设施安全水平。积极推广充电设施产品责任保险与安全责任保险,发挥保险机制在完善充电安全保障体系中的积极作用。
(十四)创新投资运营模式。各地相关政府部门应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引导供电企业、有实力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与公共机构、国有企业签订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合作协议,促进单位内部充电设施的规模化、专业化与规范化发展。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要针对单位内部充电设施特点,创新技术与服务解决方案,探索收益分成等市场化合作机制,为各单位提供专业化充电服务。
(十五)优化应用环境。各单位应结合充电需求,因地制宜创新单位内部停车与充电一体化管理机制,加强对燃油车与电动汽车的分类停车引导,依托先进信息技术完善充电设施信息发布与交流机制,减少电动汽车在充电完成后仍长时间占用充电车位的情况,提高职工的充电体验与充电设施使用效率。
(十六)推进互联互通。推进不同单位内部充电设施之间的互联互通,鼓励有条件的单位积极探索内部停车场与充电设施在非工作时间对外开放的错峰管理机制,挖掘单位充电设施为社会公众服务的潜力,推动单位内部充电设施与社会公共充电设施的互联互通。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国家和省关于新能源汽车发展的决策部署,以提升充电保障能力,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为目标,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加快提升公共机构与国有企业车辆电动化水平,推动充电基础设施体系不断完善。
(二)总体目标
加快公共机构车辆电动化进程,逐年提高公共机构车辆电动化比例;按照适度超前原则,积极推进公共机构与国有企业结合单位停车场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构建与电动汽车发展相适应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二、大力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三)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公共机构应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加强采购需求管理,新增及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租赁车辆鼓励选用新能源汽车。用于相对固定线路执法执勤、通勤等新增及更新车辆原则上全部选用新能源汽车。国有企业应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
(四)落实新能源汽车购置比例。公共机构编报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时,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各年度新能源汽车购置比例,明确购置新能源汽车的数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新能源汽车购置比例要求,严格审核并统筹安排。
三、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五)加快单位内部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公共机构与国有企业应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统筹考虑单位和职工购买电动汽车需求,按照“经济实用、快慢互济”原则,主动推进单位内部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公共机构与国有企业新建内部停车场规划建设配备充电设施比例不低于10%。推进公共机构与国有企业既有内部停车场充电设施改造。2021年起,公共机构与国有企业既有内部停车场原则上均需配备一定比例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结合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逐步提升配建比例。鼓励其他企业参照以上标准开展内部充电设施建设改造。
(六)加强配套电网建设。供电企业应按国家相关政策要求,负责建设和运维由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并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建设改造过程中,应充分利用已有供电设施,通过智能化管理手段,提高供电设施利用效率,降低建设改造成本。对供电设施容量紧张的单位,鼓励采取原址扩容改造、合理新建供电设施等方式予以解决。
(七)实行用电独立计量。单位内部充电设施的用电应独立计量统计。在产权方同意的前提下,电网企业应为单位内部充电设施安装专用计量套表,充电设施建设单位应将所有充电桩用电接入专用电表内,实现独立计量,相关停车场产权及管理单位应积极予以配合。
四、落实支持保障措施
(八)优先审批配备新能源汽车。各地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部门职责,落实新能源汽车购买比例,对单位申购新能源汽车的,优先审批配备。
(九)落实财政支持政策。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单位内部充电设施不得申请充电设施财政补助。对引入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建设运营充电设施的公共机构和其他单位,可按规定申请充电设施财政补助。原则上,单位内部充电设施的补助标准应与公共领域充电设施项目保持一致。同时承担多个单位内部充电设施建设运营项目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可将多个单位的项目打包后一并申请补助。
(十)简化规划建设审批程序。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各地相关政府部门要为充电设施配套供电设施改造升级创造便利条件,做好协调工作,在规划参数调整、规划建设审批等环节予以支持。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相关政府部门要结合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建立新能源汽车和单位内部充电设施建设的激励机制,将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建设情况作为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内容,联合有关部门对因地制宜大力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和充电桩建设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进展缓慢、未达到配备比例、建设比例要求的,予以通报。
(十二)营造良好舆论环境。深入开展新能源汽车宣传推介活动,提高公共机构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对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改善环境重要意义的认识,充分发挥示范引导作用,形成有利于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的社会舆论氛围。
五、强化充电设施建设运行管理
(十三)强化安全管理。将充电设施纳入单位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明确单位、充电设施工程建设承包商、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等各方的安全责任,建立完善的充电设施安全保障体系和监督机制,加强安全检查。完善单位内部充电设施消防与电气等安全设计要求,规范建设施工与运行维护,全方位提升充电设施安全水平。积极推广充电设施产品责任保险与安全责任保险,发挥保险机制在完善充电安全保障体系中的积极作用。
(十四)创新投资运营模式。各地相关政府部门应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引导供电企业、有实力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与公共机构、国有企业签订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合作协议,促进单位内部充电设施的规模化、专业化与规范化发展。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要针对单位内部充电设施特点,创新技术与服务解决方案,探索收益分成等市场化合作机制,为各单位提供专业化充电服务。
(十五)优化应用环境。各单位应结合充电需求,因地制宜创新单位内部停车与充电一体化管理机制,加强对燃油车与电动汽车的分类停车引导,依托先进信息技术完善充电设施信息发布与交流机制,减少电动汽车在充电完成后仍长时间占用充电车位的情况,提高职工的充电体验与充电设施使用效率。
(十六)推进互联互通。推进不同单位内部充电设施之间的互联互通,鼓励有条件的单位积极探索内部停车场与充电设施在非工作时间对外开放的错峰管理机制,挖掘单位充电设施为社会公众服务的潜力,推动单位内部充电设施与社会公共充电设施的互联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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