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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大同市小型低速电动汽车管理暂行办法》政策内容要点

文章录入:华道顾问   文章来源:搜狐   添加时间:2015/8/4
2015年4月16日,一份加盖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章的红头文件流出,《大同市小型低速电动汽车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5年4月2日低调发布,且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政策要点】
1. 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划内从事小型低速电动汽车生产的企业及产品管理”。
2. 必须是以铅酸电池、锂电池等车载电源为动力。
3. 最大时速≤70km/h电动汽车”。
4. 小型低速电动汽车使用性能、安全性能、可靠性能及技术标准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应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并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5. 适用企业必须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型式检验合格,并取得相关资质证书。生产观光车、场内机动车等特种车辆的企业,必须取得观光车制造许可证厂内机动车辆制造许可证等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资质。
6. 小型低速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7. 申请生产准入,须向市经信委提供材料。
8. 小型低速电动汽车经营单位应当为每辆小型低速电动汽车的销售情况建立档案,实行质量信息反馈机制和售后服务制度,公布服务内容,并严格执行。
9. 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参照机动车管理,实行备案登记挂牌制度,参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办理,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登记挂牌后”,方可上路行驶。
10. 驾照员要求:“应当取得C3(含C3)以上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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