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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机动车辆: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肇庆市关于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关于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十三届10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信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9日
肇庆市关于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产业第一、制造业优先,推进落实《中共肇庆市委办公室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肇办字〔2020〕6号)精神,进一步深化“4+4”制造业发展格局,加快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和特色优势的新能源汽车及汽车零部件千亿元产业集群,推动我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促进新能源整车生产企业发展壮大
(一)鼓励新能源整车企业研发新车型。在肇庆市注册的新能源整车生产企业取得国家工信部汽车产品公告的,每公告1款新能源汽车整车产品且实现100辆以上销售后,分别给予乘用车200万元/款,客车、货车100万元/款,专用车50万元/款的一次性奖励。[市工信局牵头,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配合]
(二)完善新能源汽车产业链。支持本市新能源整车企业引进核心汽车零部件企业完善产业链。对本市整车企业每引进一个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项目在我市落户投产的,在项目投产并实现开票销售后,按已形成固定资产(不含购地款)总额1%的标准给予该新能源整车企业奖励,每家整车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市投资促进局牵头,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配合]
(三)支持新能源整车企业开展零部件配套。本市新能源整车企业当年采购配套汽车零部件总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按照采购汽车零部件总额1%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卖方企业与整车企业交易对我市财政贡献量,且每家整车企业每年累计奖励不超过500万元。[市工信局牵头,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配合]
(四)促进新能源整车企业生产和销售。支持本地新能源整车生产企业扩大产品生产能力,增加销售网点和创新销售模式。在肇庆市注册的新能源整车生产企业当年生产并实现销售乘用车达到5000辆后,每增加1辆给予3000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市工信局牵头,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配合]
(五)积极争取扶持政策。指导和帮助企业争取国家、省和市的科技研发专项、先进装备制造、智能制造、技术改造、工业互联网、企业上云上平台、产业共建、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等相关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整车及零部件生产企业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市工信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配合)
(六)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人才引育。支持新能源整车企业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合作,有针对性地开展技能培训,鼓励申报国家级、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申报成功按规定给予经费补助)。将新能源汽车产业所需人才纳入本市紧缺人才引进指导目录,对紧缺岗位人才的学历放宽到本科以上,经认定的紧缺人才享受相应的政策待遇。(市人社局牵头,市工信局、市财政局配合)
二、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七)促进新能源乘用车消费升级。鼓励新能源整车生产企业对消费者进行让利销售。消费者购买本市整车生产企业品牌的新能源乘用车,企业给予销售优惠。[市工信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配合]
(八)加大公共用车领域的推广应用。大力推进新能源汽车在出租、环卫、物流、工勤、通勤等领域的应用。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确保通过政府采购新增和更新普通公务用车的新能源汽车比例逐渐达到95%。积极引导新增巡游出租车和网约出租车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府机关事务局依职责牵头负责,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配合]
三、加快完善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
(九)加强充电设施规划布局。在新建住宅小区和商业服务业建筑、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增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确保布局科学、均衡、合理,实现新能源汽车高效、便民推广。全市党政机关及其他公共机构办公场所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按照不低于车位数量20%的比例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其中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公共机构自建不少于5个或不低于总车位10%的充电设施,对经费紧张无法自建充电设施的单位应免费提供场地由专业新能源充电企业建设。[市发改局、市资源局、市城管局依职责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具体实施]
(十)完善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鼓励高铁站、客运站、体育场馆、旅游景点等场所提供公共停车场地给有经营充电桩业务的本市新能源汽车企业及其合作方建设、运营充电桩业务。由政府规划建设的充电设施,优先购置本市新能源企业品牌充电桩作为充电设施。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自用性充电设施或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峰谷电价,对已安装独立电表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均免收基本电费。(市发改局牵头,市交通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国资委、市城管局、广东电网公司肇庆供电局依职责具体实施)
本政策措施涉及奖励资金按照市、县两级现行财政体制共同负担,具体奖励实施细则由相关部门结合实际另行制定。以上政策措施与我市其他政策有重叠、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0日印发
《肇庆市关于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十三届10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信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9日
肇庆市关于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产业第一、制造业优先,推进落实《中共肇庆市委办公室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肇办字〔2020〕6号)精神,进一步深化“4+4”制造业发展格局,加快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和特色优势的新能源汽车及汽车零部件千亿元产业集群,推动我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促进新能源整车生产企业发展壮大
(一)鼓励新能源整车企业研发新车型。在肇庆市注册的新能源整车生产企业取得国家工信部汽车产品公告的,每公告1款新能源汽车整车产品且实现100辆以上销售后,分别给予乘用车200万元/款,客车、货车100万元/款,专用车50万元/款的一次性奖励。[市工信局牵头,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配合]
(二)完善新能源汽车产业链。支持本市新能源整车企业引进核心汽车零部件企业完善产业链。对本市整车企业每引进一个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项目在我市落户投产的,在项目投产并实现开票销售后,按已形成固定资产(不含购地款)总额1%的标准给予该新能源整车企业奖励,每家整车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市投资促进局牵头,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配合]
(三)支持新能源整车企业开展零部件配套。本市新能源整车企业当年采购配套汽车零部件总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按照采购汽车零部件总额1%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卖方企业与整车企业交易对我市财政贡献量,且每家整车企业每年累计奖励不超过500万元。[市工信局牵头,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配合]
(四)促进新能源整车企业生产和销售。支持本地新能源整车生产企业扩大产品生产能力,增加销售网点和创新销售模式。在肇庆市注册的新能源整车生产企业当年生产并实现销售乘用车达到5000辆后,每增加1辆给予3000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市工信局牵头,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配合]
(五)积极争取扶持政策。指导和帮助企业争取国家、省和市的科技研发专项、先进装备制造、智能制造、技术改造、工业互联网、企业上云上平台、产业共建、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等相关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整车及零部件生产企业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市工信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配合)
(六)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人才引育。支持新能源整车企业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合作,有针对性地开展技能培训,鼓励申报国家级、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申报成功按规定给予经费补助)。将新能源汽车产业所需人才纳入本市紧缺人才引进指导目录,对紧缺岗位人才的学历放宽到本科以上,经认定的紧缺人才享受相应的政策待遇。(市人社局牵头,市工信局、市财政局配合)
二、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七)促进新能源乘用车消费升级。鼓励新能源整车生产企业对消费者进行让利销售。消费者购买本市整车生产企业品牌的新能源乘用车,企业给予销售优惠。[市工信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配合]
(八)加大公共用车领域的推广应用。大力推进新能源汽车在出租、环卫、物流、工勤、通勤等领域的应用。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确保通过政府采购新增和更新普通公务用车的新能源汽车比例逐渐达到95%。积极引导新增巡游出租车和网约出租车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府机关事务局依职责牵头负责,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配合]
三、加快完善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
(九)加强充电设施规划布局。在新建住宅小区和商业服务业建筑、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增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确保布局科学、均衡、合理,实现新能源汽车高效、便民推广。全市党政机关及其他公共机构办公场所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按照不低于车位数量20%的比例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其中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公共机构自建不少于5个或不低于总车位10%的充电设施,对经费紧张无法自建充电设施的单位应免费提供场地由专业新能源充电企业建设。[市发改局、市资源局、市城管局依职责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具体实施]
(十)完善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鼓励高铁站、客运站、体育场馆、旅游景点等场所提供公共停车场地给有经营充电桩业务的本市新能源汽车企业及其合作方建设、运营充电桩业务。由政府规划建设的充电设施,优先购置本市新能源企业品牌充电桩作为充电设施。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自用性充电设施或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峰谷电价,对已安装独立电表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均免收基本电费。(市发改局牵头,市交通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国资委、市城管局、广东电网公司肇庆供电局依职责具体实施)
本政策措施涉及奖励资金按照市、县两级现行财政体制共同负担,具体奖励实施细则由相关部门结合实际另行制定。以上政策措施与我市其他政策有重叠、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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