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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准入:《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支持自动驾驶汽车行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文章录入:华道顾问   文章来源:工信局   添加时间:2021/1/20
 
穗南开工信规字〔2021〕1号
 
各镇(街),开发区(区)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驻区各单位: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支持自动驾驶汽车行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已按程序审批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相关主管单位反映。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技术局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局
  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
  2021年1月7日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支持自动驾驶汽车行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发挥南沙自贸区“先行先试”的制度优势,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中抢抓先机,加速自动驾驶汽车(智能网联汽车)技术迭代和产业升级,推动南沙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高效组织引导
  由南沙区创建智能网联汽车与智慧交通应用示范区项目推进工作组(以下简称“推进工作组”)统筹推进南沙区自动驾驶汽车行业创新发展工作,负责本意见的统一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二条 扩大自动驾驶汽车测试道路开放区域
  (一)在广州市划定的一级、二级及三级测试路段基础上,分批划定南沙自主开放路段。该类型路段包括:
  1.南沙区范围内所有双向两车道及以上路段。
  2.经特定许可的部分单行混行道路及无交通标志、标线道路。
  3.具体路段信息、图示等详细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通告形式向社会公布。
  (二)申请在南沙自主开放路段开展测试的测试主体、测试车辆、测试驾驶员除满足广州市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遵从如下要求,并向推进工作组报告:
  1.为便于监管,测试主体需为在南沙区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单位。
  2.测试主体申请在南沙自主开放路段开展测试前,测试主体或其控股公司、团队需具有在国内外测试时间不少于12个月且测试里程不少于50万公里的经历;同时需在广州市已划定的南沙区范围内一级、二级及三级测试路段完成单车平均自动驾驶里程不少于1000公里的测试,且未发生责任交通事故及失控状况。
  3.首次申请时单一测试主体测试车辆不超过50辆,测试6个月后且无发生责任交通事故及失控状况的,可申请增加新测试车辆。
  第三条 积极推进多种技术路线的自动驾驶远程测试
  在南沙区蕉门河、明珠湾、南沙湾、庆盛枢纽等交通设施较完善的区域,积极推进多种技术路线的自动驾驶远程测试,后续视技术发展情况,进一步扩大开放区域。申请开展该类型道路测试需遵从如下要求,并向推进工作组报告:
  (一)测试主体开展远程测试时应避开早晚交通高峰期(上午7时至9时,下午17时至19时)。
  (二)如测试主体采用车路协同技术路线,测试时应按照广州市有关远程测试的规定开展,测试路段可按规定权限放宽至上述开放区域内所有广州市或南沙区已划定的测试道路。
  (三)如测试主体采用单车智能技术路线,测试主体、测试车辆除满足广州市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如下要求:
  1.测试车辆进行测试时应将远程测试驾驶员配备在车内副驾驶位上,测试车辆在道路测试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测试驾驶员承担车辆驾驶员相应法律责任。测试主体对交通事故或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负有责任的,测试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测试车辆需参照教练车有关技术规定配备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等,并保证副驾驶位上的远程测试驾驶员可对自动驾驶模式下的测试车辆实施高权限干预控制。
  3.测试主体申请开展测试前,其或其控股公司、团队需具有在国内外测试时间不少于24个月且测试里程不少于100万公里的经历;同时,需在南沙区内完成单车平均自动驾驶里程不少于10000公里的测试,且未发生责任交通事故及失控状况。
  第四条 积极开展自动驾驶汽车商业化试点
  鼓励自动驾驶汽车行业相关企业在南沙区开创新商业模式:公众可向有关市场主体主动申请以支付基本成本的方式试乘自动驾驶汽车,支持有关市场主体为广大公众提供优质舒适的试乘体验服务,积极探索智能网联模式下出行服务新模式;支持有关市场主体与电商、物流等行业企业合作开展自动驾驶货运试点,积极推进干线物流商业应用探索;支持南沙区内整车制造企业开展自动驾驶汽车试制、测试,力争实现有条件自动驾驶的智能汽车达到规模化生产;适时推进自动驾驶汽车在城市环卫、无人配送、移动医疗等领域综合性商业化运营试点。其中,面向广大公众提供自动驾驶汽车试乘体验服务需遵从如下要求,并向推进工作组报告:
  1.提供该项服务的市场主体需为已在南沙区开展过载客测试的测试主体或其自动驾驶技术使用主体,且过往载客测试中所搭载人数不少于1000人次,测试里程不少于10万公里。
  2.提供该项服务的车辆需取得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用临时行驶车号牌。
  3.提供该项服务的市场主体需购买每车每座位不低于200万元的座位险或者每人不低于100万元的必要商业保险如人身意外险等,并与试乘体验者签订试乘告知书,充分告知试乘风险性,同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保障试乘体验者人身安全。
  4.提供该项服务时,需按广州市有关规定配备测试驾驶员,且该项服务仅限在广州市或南沙区已划定的测试路段上开展。
  第五条 加快推动交通路网车路协同智能化改造
  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南沙区车路协同路侧端智能化改造示范建设,探索制定相关技术规范与标准;稳步推进道路交通信息大数据开放、共享及应用创新。
  第六条 探索开展低速智能无人车商业应用
  支持企业在南沙区范围内的社区、医院、公园、港口、工业园区、商业广场等封闭或半封闭区域探索开展低速智能无人车物流配送、即停零售、安保巡逻等商业应用试点,所采用的低速智能无人车应为纯电驱动、设计时速低于30千米/小时。
  第七条 附则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本意见在实施过程中遇上级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意见由南沙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南沙开发区科技局、南沙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南沙开发区商务局及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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