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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准入:《大连市加氢站管理暂行办法》(2021-02-18实施)

文章录入:华道顾问   文章来源:大连市人民政府   添加时间:2021/3/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加氢站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加氢站管理,保障加氢站安全稳定运行,有效防范加氢安全事故,助力氢能产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加氢站的监督管理,包括加氢站项目规划与建设、运行、经营与服务、应急管理、监督管理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加氢站,是指为氢燃料电池汽车或氢气内燃机汽车或氢气天然气混合燃料汽车等的储氢瓶(罐)充装氢燃料的专门场所。加氢站的氢燃料有气态氢或液态氢。
第四条  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加氢站的建设和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市县(先导区)住建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加氢站的相关工作,会同各相关部门,参照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模式,引导推进本地区加氢站领域安全稳定健康发展。
第五条  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应急、气象、交通运输、环保等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加氢站管理相关工作,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按照各领域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各部门职权下放实际情况,切实做到权责一致。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加氢站的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我市氢能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结合城镇燃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统筹实施,综合考虑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和加氢站的分布,并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能源规划等做好衔接。
各区市县(先导区)住建部门结合本地区城镇燃气发展及氢能产业发展情况,具体负责本地区加氢站规划工作,报市住建局统一编制发布。
第七条  加氢站的新建、改建、扩建、与加油或加气站等场站合建项目中的加氢站环节,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严格落实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设计规范要求。
第八条  加氢站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审批服务制度,在项目生成阶段,由各区市县(先导区)住建部门负责召集,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推进项目落地。加氢站项目参照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项目实施,各相关部门按照责任分工,推进优化项目审批程序。
第九条  加氢站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确保加氢站具备安全运行条件。
第三章 运行、经营与服务
第十条  商用加氢站应当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商业化经营,加氢站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另行选择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自用加氢站可在企业自有工业用地或以划拨方式取得的自有用地上进行建设,只能内部使用,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经营和管理(以下简称运行单位)。
个人不得从事加氢站相关运行活动。
第十一条  加氢站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经营或运行单位应当组织制定试运行方案并进行专家论证,全面评判加氢站的安全性能。各区市县(先导区)住建部门负责组织属地各相关部门参加论证会。
第十二条 试运行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加氢站各项竣工验收情况;
(二)各岗位工作人员适岗能力情况;
(三)氢气气源保障情况;
(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情况;
(五)试运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情况;
(六)加氢站安全评价报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试运行结束前,经营或运行单位组织试运行结果评审,各区市县(先导区)住建部门、各相关部门及专家参加评审,评审合格的,各区市县(先导区)住建部门出具《大连市商用加氢站经营批复》或《大连市自用加氢站运行批复》。
第十四条  加氢站经营或运行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加氢站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落实各相关政府部门有关规定,及时建立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用户服务制度,加强应急管理,按规定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员工参加从业培训和考核工作。每2年至少对加氢站进行一次安全评价,设置设施保护警示标志,确保场站安全生产。
第十五条  加氢站经营单位应当向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的氢气。建立本单位与上游氢气供应单位的供应保障机制,建立相关应急预案,并及时监测、预测、报送气源风险信息。
第十六条  加氢站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地氢能产业发展情况,合理制定加氢价格,并向社会公开,适时实施价格调整工作。
第十七条  加氢站经营或运行单位需要停业歇业的,应当制定工作方案,合理安排停业歇业时间,配合各区市县(先导区)住建部门做好区域加氢保障工作,应将停气方案在加氢站醒目位置进行公开。
第十八条  对可能影响加氢站安全的各类建设工程,加氢站经营或运行单位应当会同相关单位做好设施保护方案,落实设施安全防护工作。
第十九条  加氢站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依规经营,诚实守信,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四章  氢能用户
第二十条  氢燃料电池汽车、有轨电车、船舶等使用单位或个人,对氢气使用环节负主体责任。用户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报废、超期未检的氢燃料电池、储罐、连接管等设备设施,且不得进行私自改造。不得储存、搭载可能损坏涉氢部件的物品。
第二十一条  氢能用户应当配合加氢站以及各相关部门的监督、安检和安全宣传工作。
第二十二条  氢能用户有权就氢气质量、加氢站服务等事项向各区市县(先导区)市场监管、住建部门等进行咨询、投诉,有关部门应当按程序予以解答、处理。
第五章 氢能产业各环节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涉及氢能产业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住建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加氢站规划,指导全市加氢站经营、运行批复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督促加氢站运行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隐患问题排查治理工作,组织氢气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负责指导各区市县(先导区)开展加氢站的建设审批、建设过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相关工作。
(二)市发改委:负责组织制定我市氢能产业发展规划、氢能产业政策。负责应急时的气源协调工作。负责指导各地区发展改革部门开展加氢站项目立项(备案)工作。
(三)市应急局:负责氢气生产企业,加氢站以外的氢气经营储存企业的监管工作,组织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和经营许可证。按职责分工负责涉氢的消防工作。督促涉氢各政府部门、有关单位制定完善相关应急管理工作。
(四)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氢气道路运输许可及氢气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涉氢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等环节的监管工作。负责加氢站建设项目中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安装环节的监管工作,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等许可工作。负责组织核发特种设备充装许可工作,组织完善特种设备日常监管、报废等工作。参照燃气汽车加气站方式,为操作人员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负责组织车载氢瓶的监管工作,组织打击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组织氢气质量的监管工作。
(六)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对接工作,配合市住建局将批复专项规划成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负责组织为加气站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环节手续。
(七)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按职责分工,实施氢能相关执法工作。
(八)市公安局:负责打击相关犯罪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组织涉氢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按职责分工负责涉氢的消防工作。
(九)市气象局:依法组织管理加氢站雷电灾害防御工作。按职责分工负责加氢站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行政许可。
(十)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依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加氢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监督企业落实各项环境管理要求。
(十一)市营商局:会同住建部门负责组织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协调推进加氢站建设项目各项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促进我市氢能产业健康发展。
(十二)市质安中心:为市住建局负责的新建、改建、扩建加氢站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
(十三)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依托本地区综合治理网格,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对涉嫌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属地相关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规定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涉氢各环节出现各类先进事迹、突出贡献或违法违规行为,符合守信、失信认定标准的应当纳入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范围。各部门应依法依规将相关信用信息归集到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并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8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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