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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制定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意见
为保障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制造和使用安全,依据《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及市场监管总局相关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近日,市市场监管委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意见》。
此次专项整治范围为《特种设备目录》(原质检总局公告2014年114号)中规定的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简称“三区”)使用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场车”)以及制造及相关使用单位。
一是加强源头治理,开展“场车”制造单位监督检查。重点对持证制造单位是否持续满足许可条件和要求,是否存在超范围生产的情况,是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完善的质量体系并有效执行,坚决杜绝“制度”与“执行”两层皮的现象。
二是强化主体责任的落实,开展“场车”使用单位监督检查。重点放在落实“场车”使用管理责任和义务,督促使用单位使用有制造资质单位生产的且经使用登记、检验合格并在检验有效期内的“场车”,完善和落实“场车”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督促使用单位加强“钥匙”管理,在“场车”运行区域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配备足够的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和持证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严禁违章作业等情况。
三是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违章行为。重点查处在用“场车”无证制造、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等违法违规行为,始终保持“严管重罚”高压态势。
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按照自查自纠(2020年12月前)、专项检查(2020年8月至2021年12月)、巩固提升(2022年)三个阶段开展,通过企业对所属“场车”、相关管理制度和人员全覆盖的自查,市场监管部门针对性抽查,实现制造单位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生产许可制度,在取得许可后从事相应生产活动,使用单位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强化作业人员安全管理,提升作业人员技能水平和设备使用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场车”安全运行。
此次专项整治范围为《特种设备目录》(原质检总局公告2014年114号)中规定的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简称“三区”)使用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场车”)以及制造及相关使用单位。
一是加强源头治理,开展“场车”制造单位监督检查。重点对持证制造单位是否持续满足许可条件和要求,是否存在超范围生产的情况,是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完善的质量体系并有效执行,坚决杜绝“制度”与“执行”两层皮的现象。
二是强化主体责任的落实,开展“场车”使用单位监督检查。重点放在落实“场车”使用管理责任和义务,督促使用单位使用有制造资质单位生产的且经使用登记、检验合格并在检验有效期内的“场车”,完善和落实“场车”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督促使用单位加强“钥匙”管理,在“场车”运行区域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配备足够的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和持证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严禁违章作业等情况。
三是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违章行为。重点查处在用“场车”无证制造、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等违法违规行为,始终保持“严管重罚”高压态势。
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按照自查自纠(2020年12月前)、专项检查(2020年8月至2021年12月)、巩固提升(2022年)三个阶段开展,通过企业对所属“场车”、相关管理制度和人员全覆盖的自查,市场监管部门针对性抽查,实现制造单位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生产许可制度,在取得许可后从事相应生产活动,使用单位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强化作业人员安全管理,提升作业人员技能水平和设备使用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场车”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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